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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117号

何庆杰与王玉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庆杰,王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何庆杰,男,生于1979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玉珍,女,生于1972年12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庆杰与被执行人王玉珍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当事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庆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