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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2366号

济南市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济南一品贵族营养食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济南市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南一品贵族营养食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2366号

原告:济南市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朋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涛,男,该公司贷后管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翰林,男,该公司贷后管理部贷后专员。

被告:济南一品贵族营养食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邱化生,总经理。

被告:邱化生,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济南一品贵族营养食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王娟,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梓,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奎,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刘其斌,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汪焕圣,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王转运,女,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蔡为先,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市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品贵族营养食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一品贵族公司)、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朋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涛,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邱化生、王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3、被告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催收费由八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1日,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向我公司借款,并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2%,本笔借款手续费费率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200%,借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被告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之日,我公司依约向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放款200万元。自本金发放后,被告尚能按时归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今,被告无法支付本金及罚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经我公司多次催收,上述被告均表示无力偿还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邱化生、王娟辩称,对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无异议。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用超过了年利率24%,对于超出年利率24%部分不应予以支持;我方在借款时支付了6万元贷款手续费用,根据相关规定,严禁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变向提高利率,因借款合同中已约定了贷款利率,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无权再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是变向提高利率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我方提前支付的6万元,应当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被告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双方无争议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8月21日,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签订LXXD2015借字第080024号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人为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债务人为济南一品贵族公司。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本次贷款手续费费率3%,手续费为6万元,于贷款发放当日收取。借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债务人账号户名:王娟,账户:6214855310135369。针对债务人的其他每一项违约行为,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该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为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分别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公章。2、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甲方)与被告邱化生、王娟(乙方)、济南一品贵族公司(丙方)签订LXXD2015保字第080024-1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为保证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LXXD2015借字第080024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20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丙方应当交纳的评审费、罚息、违约金、甲方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甲方)与被告张建奎(乙方)、济南一品贵族公司(丙方)签订LXXD2015保字第080024-2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为保证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LXXD2015借字第080024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20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丙方应当交纳的评审费、罚息、违约金、甲方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甲方)与被告刘其斌(乙方)、济南一品贵族公司(丙方)签订LXXD2015保字第080024-3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为保证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LXXD2015借字第080024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20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丙方应当交纳的评审费、罚息、违约金、甲方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5、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甲方)与被告汪焕圣(乙方)、济南一品贵族公司(丙方)签订LXXD2015保字第080024-4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为保证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LXXD2015借字第080024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20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丙方应当交纳的评审费、罚息、违约金、甲方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6、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甲方)与被告王转运、蔡为先(乙方)、济南一品贵族公司(丙方)签订LXXD2015保字第080024-5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为保证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LXXD2015借字第080024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20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丙方应当交纳的评审费、罚息、违约金、甲方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7、2015年8月21日,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通过其在建设银行济南济东支行账户向被告王娟在招商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8、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自认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于发放贷款前支付手续费6万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已支付完毕。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3月28日又支付利息5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2016年3月29日后未再支付利息。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邱化生、王娟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向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邱化生、王娟主张支付的6万元手续费应从本金中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期限为6个月,贷款手续费费率为3%。经计算,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息及手续费合计为年利率18%,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对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邱化生、王娟的6万元手续费从本金中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要求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主张利息、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截止时间应当予以调整。故对于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诉讼请求利息、罚息应当调整为: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主张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主张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已超过达到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主张被告济南一品贵族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与被告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上述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主张的被告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对20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主张被告济南一品贵族营养食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支付催收费用,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产生,对原告济南市龙信小贷公司的该主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一品贵族营养食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济南一品贵族营养食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对上述判决第一、二条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一品贵族营养食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邱化生、王娟、张建奎、刘其斌、汪焕圣、王转运、蔡为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莹

审 判 员  于高林

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况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