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常莉,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兵,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张伟、代常莉因与被上诉人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字第209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伟、代常莉上诉称,上诉人对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字第209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不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伟、代常莉住所地属四川省都江堰市辖区内,故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张伟、代常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开元
审 判 员 郑 慧
代理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正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