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698号
原告:杨东。
被告:涂妙鹏。
被告:陈军津。
原告杨东为与被告涂妙鹏、陈军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涂妙鹏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军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妙鹏、陈军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涂妙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1个月;按月利率3%计息;被告陈军津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为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告将现金20000元交付给被告涂妙鹏。借款后,被告涂妙鹏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担保人陈军津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涂妙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东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军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涂妙鹏、陈军津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世强
人民陪审员 夏 燕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