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700号
原告:王林龙。
委托代理人:何华利,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贤痒镇工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惠珍,系公司经理。
原告王林龙为与被告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王林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龙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王林龙负担。
审 判 员 金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郑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