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2执320号

黄秋月与陈功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秋月,陈功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黄秋月,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功星,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黄秋月与被执行人陈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功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4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何光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曾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