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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071号

田祖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祖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祖润,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于2016年8月26日对其不予收押,未关押,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祖润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祖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田祖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加油站旁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钟某某不备之机,扒窃钟某某放于裤子口袋内的iPhone6Plus16G型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70元。2016年5月6日,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磁器口附近将田祖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祖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价格鉴证意见,到案经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刑初字第00984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田祖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祖润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祖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田祖润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田祖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祖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祖润继续退赔227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钟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汤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潇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