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51634-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登封市蓝义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81635-5。
法定代表人:刘帅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登封市恒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61980-7。
法定代表人:王金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金召,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金钟,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青玄,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向阳,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登封市蓝义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恒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金召、王金钟、王青玄、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登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蓝义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恒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金召、王金钟、王青玄、王向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申请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登封市蓝义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恒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金召、王金钟、王青玄、王向阳支付借款本金96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8月19日从王金钟的银行账户划拨存款235490元;2016年8月23日,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王金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王金钟分期向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70000元,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据此,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