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444号原告王长江,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居民。被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太山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代表人张华玉,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陈琳,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炳海,系该村会计,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江与被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太山庙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江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2592.50元,由原告王长江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彦
人民陪审员 李桂莲
人民陪审员 陈大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