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执441-01号

正阳农行与冯浩等人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冯浩,冯卓昆,冯长安,马天丽,马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4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广顺,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浩,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冯卓昆,男,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冯长安,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马天丽,女,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冯卓昆,男,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马婷,女,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冯浩、冯长安、马天丽、冯卓昆、马婷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冯长安在正阳县新阮店乡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已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师广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