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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行审33号

枣强县国土资源局与魏振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强县国土资源局,魏振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1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国土资源局。住址枣强县。法定代表人郑红京,局长。被执行人魏振动。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枣国土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枣国土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规范,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枣强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枣国土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枣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枣强县国土资源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凌霄

审 判 员  刘晨霞

人民陪审员  龙树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