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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执204号

阳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阳某,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阳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阳某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积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红

审 判 员  李辉祥

代理

审判员  谭艳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