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281号
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忠辉。
被告:干赛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干赛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汪黎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