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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712号

陈杰与林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杰,林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712号

原告:陈杰。

被告:林斐。

原告陈杰为与被告林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杰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陈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青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鲍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