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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807号

原告张盼望与被告李世全、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盼望,李世全,曹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6民初807号

原告:张盼望,男。

委托代理人:陈军辉,男。

被告:李世全,男。

被告:曹小玲,女。(缺席)原告张盼望与被告李世全、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军辉、被告李世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小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盼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整及利息(2016年4月2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月息按照3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被告为按时偿还家庭贷款需要,找原告借款,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加之被告平时还有一定的诚信度,同时被告承诺将借款只用几天,原告遂答应借贷;当时被告拿到借款后为原告书写了借条。但到了还款期限后,被告一直未清偿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找各种借口推诿,明明有钱却拒不还钱。被告曹小玲系被告李世全之妻,依法应当对家庭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被告有钱却赖账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和诚信。现原告依法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世全辩称,被告承认拿陈军辉6万元,但是与本案原告张盼望没有关系,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钱。

原告说的许多都不是事实,起诉被告妻子没有理由,不合适。借款用途并非是偿还家庭贷款,借的这些钱都是给被告公司借的,当时这6万元是偿还平安银行的贷款,借款的目的还是偿还借陈军辉以前的钱,而且这个事情是陈军辉一手跟着的。这个钱是从陈军辉的卡上直接转给被告的,后来陈军辉让被告打条子给张盼望,而且条子上没有利息的约定。被告曹小玲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供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陈军辉给被告李世全转账6万元,说明6万元是借陈军辉的钱,并非是借本案原告的钱。原告认为:借款虽然是通过陈军辉的账户转的,但是钱是张盼望的,否则,被告当时就不给张盼望打条子,直接给陈军辉打就行。

本院认为: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不足以推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2、被告李世全主张该借款属于公司债务,而非家庭债务。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该主张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提供的借条表明,原告张盼望与被告李世全之间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李世全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已属违约。该借款是李世全与其妻曹小玲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借据无公司印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公司或个人债务,故原告主张李世全、曹小玲共同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有利息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世全、曹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盼望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世全、曹小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长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