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9766号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766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50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53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佳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