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30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588号启城商都网点房内。组织机构代码:16391664-6。负责人方淑芬,系该行行长。被告青岛赛力尔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西端墨水河北岸。被告袁法久,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马瑞芹,女,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诉被告青岛赛力尔蓄电池有限公司、被告袁法久、被告马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鹏
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家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