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18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庭外达成调解,被告王某某已偿清原告张某某借款,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