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03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恒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武冈卤菜店。法定代表人殷毅,该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邵大人社监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8日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邵大人社监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武冈卤菜店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缴纳人民币15000元罚款。案件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武冈卤菜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慧军
审 判 员 谢 蔚
审 判 员 唐禄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