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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执205号

广东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宝瀛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宝瀛船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亮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璐,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一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宝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龚煊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宝瀛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到的人民币205.2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荣庆

审 判 员  张 彦

代理

审判员  邱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