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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079号

黄某与阮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阮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107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阮某1,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黄某诉被告阮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阮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阮某3。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爱好习惯差异和工作原因导致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未能建立深的夫妻感情,常为生活锁事争吵,更为重要的是,2013年6月发现被告吸食冰毒(2013年11月4日被告在黄村街不锈钢档口被抓,拘留十五天),抽烟喝酒,经常使用暴力欧打原告,原告怀孕小儿子七个月时候在黄村街不锈钢档口使用窗管打原告头部,在家里用菜刀砍原告,小儿子出生时阻止他家人向他做工的老板拿钱给原告生小孩,2016年5月29日在宝美电器厂路口直入大概100百左右,用拳头再次挥向原告嘴和鼻,当场嘴吐血,鼻血出来,当时报警处理,警方说法,伤害无够大,无法立案。被告完全不履行丈夫及父亲的职责,经多次劝说仍不知悔改,现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阮某2、阮某3抚养权和抚养费由法院依法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阮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阮某3。被告阮某1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阮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阮某3。原告认为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交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己经彻底破裂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医学出生证明及结婚证作为证据,这些证据只证明原告身份、生育情况及原被告是夫妻关系事实,原告没有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且考虑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应谨慎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应再次给原被告修复感情的机会;为稳定家庭关系,有利小孩健康成长,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被告阮某1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诉被告阮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坤亮

审 判 员  黄妍娃

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际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