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87号罪犯陈顺兴,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作出(1999)泉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顺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01年10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泉刑再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顺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3月12日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顺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0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顺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12月21日因不能熟练背诵规范条文扣1分,2014年12月25日因私藏管控品扣2分,2016年2月19日因从事与夜间教育无关的活动扣0.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至2016年5月共获达标分19.2分。2016年5月16日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顺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俏
审 判 员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