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913号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业成,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甲,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业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前夫离婚后于2001年与被告结婚,2003年生育了共同之女叶某。婚后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对孩子的读书、疾病治疗从不过问。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决心与被告离婚。叶某甲辩称,原告在诉状上写的内容不属实,两夫妻吵架是很正常的,我是打了原告,但原告也会动手,双方都有错误,我打工的钱都给了原告,不存在未负担家庭责任。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再婚,之前育有一女,名叶某乙。原、被告是同村村民,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叶某(患有××)。婚后,原告在家带小孩,被告外出务工。被告回家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之后原告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遇事不能及时沟通,致使两人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7月11日,原告回家拿户口薄,双方发生争执。7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资料、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两人重新组建家庭不易,原告应倍加珍惜。夫妻之间闹矛盾是生活常有之事,原、被告应该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共同之女身体××出现问题,正是需要父母关爱的时候,原、被告应齐心协力为女儿治病,为其提供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冲突,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有错改错、无则加勉,两人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虎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