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722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岐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岐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生一女,现已工作。被告近几年来常常以各种借口外出或晚上很晚回家,2013年11月17日原告询问被告外面是否有情人,并经常外出约会,被告予以否认,并书写承诺书一份,被告承诺若有证据证明其外面有情人,将放弃一切家庭财产。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聊天记录、托人调查取证等方式发现被告长期与多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质问被告,被告予以当面承认(由被告手写材料和谈话录音等材料为证)。2013年11月底原告母亲被查出严重的肺病,原告一直致力于给母亲治病,同时也考虑到孩子正在上学,原告努力维系与被告的婚姻,但被告不思悔改一错再错。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前财产各归个人;被告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原告要求被告补偿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是不真实的,我没有这些不忠于夫妻及家庭的行为,原告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三个月前被告提出过离婚,但原告没有同意,并且在法庭上原告说以后要好好过日子,不离婚,然后被告就到派出所撤销了对原告刑事拘留的处罚要求,不予追究。我为了孩子,我要求和好,我有和好的决心,有和好的行动,我认为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我们已经20多年的夫妻感情应该珍惜,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1月7日生女孩孙某,现已参加工作。双方在婚前及婚后起初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此对双方感情有一定影响。原告于2016年8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原告保证书、被告的自书材料、聊天记录、光盘、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故在离婚诉讼中,尽最大努力挽救即将破碎的家庭,促成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法院社会义务也是职责所在。具体到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婚后起初感情较好,双方在婚后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对夫妻感情虽有影响,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不计前嫌、彼此理解体贴和关心,双方的婚姻是可以维持的。故合议庭决定给被告,同时也给原告一个机会,不准双方离婚。希望原、被告珍惜这次机会,针对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解决矛盾,共同携手创造一种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现原告提出离婚要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审 判 长 卢爱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欧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