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089号罪犯吕昌辉,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昌辉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吕昌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吕昌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昌辉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21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人民币7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昌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昌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