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941号申请人胡银根,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彭小安,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周秋根,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新余市和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营业执照证号:360500210025784法人代表:周秋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银根与被申请人彭小安、周秋根、新余市和益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银根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小安、周秋根、新余市和益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银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小安、周秋根、新余市和益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