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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410号

黎双红与宋洛民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双红,宋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黎双红。被执行人宋洛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双红与被执行人宋洛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宋洛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洛民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洛民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洛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600元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账号17-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