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侯秋菊,女,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执行人:麦家绵,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麦超日,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麦超日、麦家绵的银行存款、收入31543.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