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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67号

侯秋菊、麦家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秋菊,麦家绵,麦超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侯秋菊,女,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执行人:麦家绵,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麦超日,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麦超日、麦家绵的银行存款、收入31543.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