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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行初75号

周英军与南皮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军,南皮县人民政府,南皮县原种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行初75号原告周英军,男,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周红柱,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南皮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志连,县长。委托代理人薛文远,南皮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云龙,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皮县原种场。法定代表人张满义,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军诉被告南皮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周英军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英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英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明

审 判 员  李艳华

代理

审判员  张国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兰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