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640号原告刘瑞娟,女,194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玉岗,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玉福,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玉花,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凤花,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娟、李玉岗、李玉福、李玉花诉被告李明、刘凤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明所有的鲁C***K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被告刘凤花所有的鲁G***6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明所有的鲁C***K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被告刘凤花所有的鲁G***6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孝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