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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55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蔡万兵、郑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蔡万兵,郑燕敏,陈聚明,蔡警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5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负责人陈海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莫俊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黎永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蔡万兵,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759。被告郑燕敏,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146。系蔡万兵之妻。被告陈聚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778。被告蔡警楼,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7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怀集邮政银行)诉被告蔡万兵、郑燕敏、陈聚明、蔡警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蔡警楼在诉讼期间已偿还清了借款,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怀集邮政银行于2016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集邮政银行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行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因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3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活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日

书记员  陈珮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