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航宇路5号。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电工襄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志金、李伟,大力电工襄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长鑫船舶配件公司)。住所地:大田县上京镇三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莺官,长鑫船舶配件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与被告长鑫船舶配件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鑫船舶配件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提供了其位于襄阳市高新区工业园航宇路5号1幢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426**号)作为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长鑫船舶配件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工业园航宇路5号1幢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42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异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胜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