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569号原告陶长华,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阳繁荣,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长华与被告阳繁荣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长华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长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长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长华负担。
审判员 牟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宇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