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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5229号

李艳与范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艳,范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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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229号原告李艳,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演艺集团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刘瑞胜,黑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树文,男,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艳与被告范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李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李艳负担。

审 判 长 高���菲

人民陪审员 杨 兰 英

人民陪审员 刘 爱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