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229号原告李艳,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演艺集团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刘瑞胜,黑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树文,男,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艳与被告范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李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李艳负担。
审 判 长 高���菲
人民陪审员 杨 兰 英
人民陪审员 刘 爱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