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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405号

卢勇与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勇,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405号

原告:卢勇,男,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联路605号景誉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军锋,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负责人:丁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卢勇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判长  关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海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