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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603号

郭志海与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志海,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海,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豫苑路市。法定代表人单新志,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志海申请执行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申请人郭志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603号案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时中

审 判 员  侯广超

代理

审判员  李笃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