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李圣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执行人:刘成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圣林与被执行人刘成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路
审判员 严越春
审判员 刘 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