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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1522号

张瑞山与卞步洪、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瑞山,卞步洪,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1522号

原告:张瑞山。

被告:卞步洪。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瑞山与被告卞步洪、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张瑞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瑞山负担。

审 判 长  林以喜

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

人民陪审员  叶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缪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