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1522号
原告:张瑞山。
被告:卞步洪。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瑞山与被告卞步洪、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张瑞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瑞山负担。
审 判 长 林以喜
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
人民陪审员 叶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缪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