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德洪。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00年7月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德洪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德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卿德洪来到云梦县体育馆,将张某甲停放在云梦县体育馆西门“专业精剪”理发店门口的一辆豪爵牌K4N177号二轮摩托车(价值2141元)盗走。当被告人卿德洪推着盗来的摩托车行至云梦县城关镇珍珠坡路与梦泽大道交汇处的小转盘时,被云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5年11月8日21时许,卿德洪与李国亮(另案处理)来到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本村,采取用起子撬锁的方式,将张某乙停放在该村刘某家门口的一辆立马骏豪牌红色电动车(价值2184元)盗走。返回途中遇仙桃市公安局民警巡查,被告人卿德洪弃车而逃,同案人李国亮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卿德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调查、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赃物发放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盗车辆照片、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的证言;3.仙桃市及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结论书;4.同案人李国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德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卿德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卿德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小毅
人民陪审员 褚幺庭
人民陪审员 王斌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黎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