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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156号

李志烜与崔志平、么新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烜,崔志平,么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烜,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金河栢果电子产品经销部经营者,身份证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崔志平,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么新英,女,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中医院职工,身份证住址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民终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办理房屋屋过户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2015)并民终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李志烜办理位于太原市桃园北路58号2幢1单元4层7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