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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1983号

黄金耀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耀,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983号

原告:黄金耀,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林燕萍,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耀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为其出具其弟弟下落不明的证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撤诉申请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耀负担。

审 判 长  姜巧玲

人民陪审员  易亚锋

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昆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