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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执保207号之一

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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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保207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淑卿,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碧岭社区沙坑二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邓德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粤0704执保2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账号(44×××21)存款10860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账号(75×××08)存款10860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账号(75×××78)、(761462143956)、(749757932797)存款1086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冻结,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华粤宝���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账号(44×××21)存款1086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账号(75×××08)存款1086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账号(75×××78)、(749757932797)、(749757932797)存款108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吕韶海

代理

审判员  郭亮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庆波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