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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31号

李志农与李守祥民间借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农,李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农。被执行人李守祥。本院在执行李志农与李守祥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守祥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天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