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农。被执行人李守祥。本院在执行李志农与李守祥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守祥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天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