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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336-4号

申请人周顺与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336-4号申请执行人周顺,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安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哲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顺与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周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1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周顺借款下欠的10万元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2012年8月9日再次向申请执行人周顺借款的20万元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60元。因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衡阳奥格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于2016年6月28日、8月23日以531,900元的价格拍卖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XXX和XXX小松挖机各一台,均因价格过高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周顺愿意以第二次起拍价452,120元受偿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XXX和XXX小松挖机各一台作价542,120元(其中型号XXX为296,720元、型号PC240-8M0为X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顺抵偿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顺所借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周顺。

审 判 长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