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特37号申请人赵明云,住白山市。申请人陈祥华,个体业户,住白山市。申请人陈祥红,个体业户,住白山市。申请人陈祥美,个体业户,住白山市。申请人陈祥满,个体业户,住白山市。申请人陈祥学,住白山市。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明云、陈祥华、陈祥红、陈祥美、陈祥满、陈祥学司法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张振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赵明云与陈为来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陈祥华、陈祥红、陈祥美、陈祥满、陈祥学。陈为来于2013年病故,其父母在其去世前已死亡。赵明云与陈为来共有两处房屋:一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20071**号、20120071**号,建筑面积为106.44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10110**号、20110110**号,建筑面积为79.57平方米的房屋。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曹玉廷、孙铭琴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20071**号、20120071**号,建筑面积为106.44平方米的房屋中陈为来的共有份额由陈祥华继承;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10110**号、20110110**号,建筑面积为79.57平方米的房屋中陈为来的共有份额由陈祥学继承。其他申请人放弃对上述两处房屋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现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20071**号、20120071**号,建筑面积为106.44平方米的房屋中陈为来的共有份额由陈祥华继承;
二、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10110**号、20110110**号,建筑面积为79.57平方米的房屋中陈为来的共有份额由陈祥学继承。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