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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798号

原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鞍山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798号原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鞍山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鞍山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鹏

审 判 员  王 拓

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业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