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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368号之二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国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冠县南翔交通电力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国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冠县南翔交通电力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富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郭庆虎,刘保义,潘素敏,何海涛,张云起,张岩,张如生,赵长杰,张巧侠,马庆然,李喜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冠宜春。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国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法定代表人:潘素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南翔交通电力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法定代表人:何海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富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法定代表人:马庆然,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庆虎,男。

被执行人:刘保义,男,系潘素敏丈夫。

被执行人:潘素敏,女。

被执行人:何海涛,男。

被执行人:张云起,男。

被执行人:张岩,女,系何海涛之妻。

被执行人:张如生,男。

被执行人:赵长杰,男,系张巧侠丈夫。

被执行人:张巧侠,女。

被执行人:马庆然,男。

被执行人:李喜玲,女,系马庆然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国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冠县南翔交通电力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富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郭庆虎、刘保义、潘素敏、何海涛、张云起、张岩、张如生、赵长杰、张巧侠、马庆然、李喜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扣留了被执行人刘保义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国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存在另案在先查封和抵押,本案不宜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如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