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154号原告张文革,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张健,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医院,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47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革、张健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淑云已死亡,其全部继承人应当共同起诉,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故对原告张文革、张健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革、张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乃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