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654号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办公楼203-204室。法定代表人杨世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旭,公司员工。被告易炜。
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炜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书面通知原告应当自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视为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缴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