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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1052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民初1052号原告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缺席)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被告于2012年到原告工作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与原告通过业务往来相识。2015年1月10日,被告以建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3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承诺在4月底前偿清,利息按月息2.5%计算,并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逾期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逶,拒不偿还借款。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唐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还款承诺书,拟证明被告承诺该笔借款月利息3000元;证据三、银行卡流水信息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现金支付了33000元。被告张某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公司担任副经理期间,与被告通过保险业务往来相识。2015年1月10日,被告以建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3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100000元,现金支付了33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书面承诺133000元借款在2016年3月10日前偿还,如到期未归还,被告愿意承担每月3000元的利息做违约金。逾期后,被告于2016年3月24日到原告的办公室换据。经双方协商,被告将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当场撕毁,并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133000元的借条,再次承诺在2016年4月底归还借款。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还款承诺书、银行卡流水信息所证实,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3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证明了双方之间已形成133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逾期未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3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书面承诺在2016年3月10日前无法偿还133000元借款,则承担每月3000元的利息做违约金,但是其承诺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24%,应予以核减,故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偿清为止。如果被告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